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校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处室。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师生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师生家长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师生、家长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师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师生、家长反馈。
第七条 对师生、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师生家长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师生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发放、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考核通知要提前七天向各处室发出;
(三)各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并向有关处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