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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工作规定出台 非应届在校生参加将受严惩

文章来源:大河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3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非应届在校生参加高考,来年也将失去参加高考的资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特殊情况考生,可在非户籍地借考……昨天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出台,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今年高招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6个语种任选其一

    据介绍,根据教育部规定,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非应届在校生严禁报考

    根据规定,5类人员没有资格参加今年的普通高招报名。

    这5类人员分别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据介绍,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在其应届毕业当年也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特殊情况考生可借考

    根据规定,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照顾加分最高不超20分

    根据今年新出台的加分照顾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据悉,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需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

    同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另外,对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根据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不得拒录残疾考生

    根据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