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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第4号)

文章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2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具备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开发区、县(市)区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鼓励通过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尽量避免人员汇聚、集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四、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疫区或疫情较重地区的,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郑的员工,各企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员工要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特此通告。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